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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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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萬川知識產(chǎn)權
  • 來源: 中國知識產(chǎn)權資訊網(wǎng)
  • 日期: 2018-08-10
  • 瀏覽次數(shù): 906
 因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一件“牛圖形”商標,新加坡捷高(私營)有限公司(下稱捷高公司)與中國香港興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興南國際)在華展開了一場長達10年的商標紛爭。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捷高公司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3410340號“牛圖形”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是否屬于惡意搶注各執(zhí)一詞
 
  據(jù)了解,興南國際于1999年8月成立。2001年9月,興南國際提出第1992120號“沃奇瑪AUCHAMO及牛圖形”商標(下稱案外商標)的注冊申請,2005年5月被核準使用在服裝等第25類商品上。被異議商標系其于2002年12月19日申請注冊,2008年5月被核準使用在服裝等第25類商品上。
 
  2008年5月,捷高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核準注冊的第1265873號“BRAUN BUFFEL及牛圖形”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被異議商標系惡意搶注,侵犯了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權;同時,捷高公司主張興南國際一貫具有搶注惡意,損害了相關公眾的利益;此外,捷高公司稱該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興南國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當注冊。
 
  據(jù)了解,引證商標由捷高公司于1997年12月申請注冊,1999年4月被核準使用在鞋、服裝帶(衣服)等第25類商品上。
 
  經(jīng)審查,商標局于2012年6月作出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興南國際不服商標局所作裁定,于同年7月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被異議商標系興南國際獨創(chuàng),其早于2001年便申請注冊了案外商標,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并不是對引證商標的摹仿,不屬于不正當競爭且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興南國際主張捷高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引證商標系由其獨創(chuàng)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不構成搶注及不當注冊。
 
  捷高公司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興南國際系惡意搶注,侵犯了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權。同時,捷高公司稱其已針對與興南國際就案外商標展開的撤銷爭議糾紛案二審判決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據(jù)此請求商評委中止審理該案,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案件有結果后再審理該案。
 
  
 法院認定未損害在先著作權
 
  據(jù)悉,捷高公司曾于2008年11月針對案外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商評委經(jīng)審查作出撤銷案外商標的裁定。后經(jīng)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評委的裁定最終被撤銷,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針對被異議商標,2014年4月,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兩件商標的圖形部分在設計手法、整體視覺效果上近似,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鑒于引證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早于案外商標的申請注冊日,且案外商標與被異議商標整體構成有一定差異,故興南國際關于被異議商標系由其獨創(chuàng)不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摹仿的主張不成立。但是,商評委認為捷高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僅能證明“牛圖形”作為商標權利歸屬及捷高公司將之作為商標在先使用的情況,不能證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捷高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一審法院庭審中,捷高公司明確表示,其僅對商評委所作裁定中在先著作權的認定有異議,對于商評委其他認定及結論無異議。
 
  經(jīng)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捷高公司的訴訟請求。捷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捷高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顯示,涉案“牛圖形”由高爾·海恩·布朗與克勞斯·貝克爾共同創(chuàng)作完成,后由高爾·海恩·布朗將該圖形著作權的實施權轉讓給約翰布朗有限公司,但該聲明由高爾·海恩·布朗單方出具,在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仍然不能證明涉案“牛圖形”著作權的歸屬及轉讓情況;而且,被異議商標的牛圖形與捷高公司主張著作權的牛圖形在整體傾斜角度、色塊的弧度、牛角牛尾線條的角度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未構成實質性近似。
 
  綜上,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損害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據(jù)此判決駁回捷高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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