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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萬川知識產(chǎn)權
- 來源: 中國知識產(chǎn)權資訊網(wǎng)
- 日期: 2018-08-01
- 瀏覽次數(shù): 884次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不同請求人針對同一專利權提出的無效請求,常在同一決定中進行認定。上述決定有時對全部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有時僅評述某個請求人的無效理由。此類案件訴至法院后,對于各無效請求人是否均應被追加為案件的當事人,審判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此外,對于針對共有專利的無效案件,某一共有專利權人起訴時,其他共有專利權人是否應被追加進入訴訟,追加為第三人還是共同原告,實踐中也未統(tǒng)一標準。為此,本文以起訴主體身份為分類依據(jù),對專利確權案件多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問題進行分析。
專利權人起訴的情形
在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情況下,主要有如下3種情形。
一是專利權人為一人,無效請求人為多人的情形。此類情況多發(fā)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如認定某個請求人的無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則對于其他請求人的理由便不再進行評述。此種情況下,對被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請求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
有觀點認為,應當將其他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qū)@麖蛯徫瘑T會將針對同一專利權的無效案件合并審理,從被訴決定結(jié)果的角度來看,其他請求人已與該行政行為產(chǎn)生利害關系;二、因被訴決定未對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故如不追加其為第三人,其將無法得知該案的進展,也無法得知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狀態(tài)。
筆者并不贊同上述觀點。因被訴決定并未對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其他請求人只是因?qū)@麖蛯徫瘑T會的做法而與被訴決定產(chǎn)生關聯(lián)。即使將其他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該請求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也無針對被訴決定實體內(nèi)容發(fā)表意見的權利。進一步講,如果專利權人、專利復審委員會及被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均對一審判決不持異議,但其他請求人對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從形式上看,其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訴的權利。但實質(zhì)上,一審判決的審理范圍并不包含其無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備上訴的權利基礎。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請求人進入訴訟,一旦被訴決定被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須依據(jù)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對涉案專利權進行評述并作出決定,重新作出的決定仍須向各請求人送達,各請求人即可知曉案件的進展。故此類情況下,不應追加其他請求人進入訴訟。
二是專利權人為多人,無效請求人為一人的情形。此類情況多發(fā)生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共有專利權無效,部分共有專利權人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法院的情形。此種情況下,對無效請求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專利權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實踐中,或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原告,或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第三人。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專利權人當然屬于上述司法解釋中的“利害關系人”,故此類情況下,應將未起訴的其他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
三是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均為多人的情形。此類情形屬于上述兩類情形的混合,通常發(fā)生于多個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提出無效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僅以其中某一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而涉案專利又屬于共有專利的情形。對于此類情形的處理,可以依照上述結(jié)論,即對于被訴決定未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不追加其進入訴訟;對于未起訴的其他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
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各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均進行評述后,在同一決定中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在此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及無效請求人均可能成為原告。此類情形與“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并無實質(zhì)差別。具體而言,如專利權人起訴,則被訴決定中與專利權人起訴理由相關的無效請求人應被追加為第三人,其余無效請求人不應進入訴訟。在此基礎上,如涉案專利為共有專利,則應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無效請求人起訴的情形
在宣告涉案專利權有效和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兩種情形下,若無效請求人起訴,各請求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亦有不同。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各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均進行評述后,在同一決定中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無效請求人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法院,此時對專利權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請求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實踐中,或追加其他請求人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請求人。
此種情況與“專利權人起訴”中“專利權人為一人,無效請求人為多人的情形”類似,主張追加其他請求人或主張不追加其他請求人的理由也與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贅述。因其他請求人既不能在庭審中發(fā)表意見,又無上訴的權利,故筆者仍贊成不追加其他請求人。
當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時,則與“專利權人起訴”中“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并無實質(zhì)差別。具體而言,如無效請求人起訴,則應將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對其他無效請求人則不應追加。
綜上所述,專利確權案件中,是否追加當事人,應以其是否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實際利害關系為標準。通常情況下,如專利權人起訴,則應將被訴決定中與專利權人起訴理由相關的無效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如無效請求人起訴,則只將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同一被訴決定雖涉及多個當事人,但如該當事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的認定依據(jù)無關,則不應將其追加進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