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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萬川知識產權
-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 日期: 2018-04-04
- 瀏覽次數: 1260次
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電捷通)與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索尼公司)之間的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索尼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糾紛緣起
該案涉案專利為西電捷通所擁有的專利號為ZL02139508.X、名稱為“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是WAPI領域的一件標準必要專利。
2015年7月,西電捷通以索尼公司侵犯該標準必要專利為由,將索尼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索賠3336萬余元。
2015年8月,索尼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3月,該無效宣告請求被駁回,該專利被維持全部有效,索尼公司未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上述決定提起專利行政訴訟,該決定生效。
2017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索尼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判令其賠償西電捷通910萬余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索尼公司不服該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西電捷通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判決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西電捷通負擔。北京高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索尼公司向北京高院上訴稱,被訴侵權行為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行為不具備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索尼公司有充分的不侵權抗辯事由,一審法院認定錯誤;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索尼公司不應賠償或即使賠償,一審法院判決金額也過高。
終審出爐
經審理,北京高院認為,該案二審焦點問題是:第一,涉案標準(GB15629.11-2003/XG1-2006)是否全面覆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第二,索尼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西電捷通的涉案專利權;第三,索尼公司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第四,索尼公司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
關于焦點問題一,北京高院審理認為,索尼公司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理解有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與GB15629.11-2003/XG1-2006標準中的技術方案相同。索尼公司關于涉案標準與專利技術方案存在區(qū)別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焦點問題二,北京高院認為,關于索尼公司在全部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研發(fā)階段是否需要測試WAPI功能,從而構成未經許可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問題,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由于WAPI測試屬于型號核準的檢測項目,手機設備研發(fā)測試中均需要進行WAPI測試。一審法院推定索尼公司對全部型號的涉案手機均進行了WAPI測試并無不當,北京高院對此予以支持。由此可以認定,至少在設計研發(fā)或樣品檢測階段,索尼公司未經許可完整地實施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從而也可以認定索尼公司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過程中未經許可實施了涉案專利,侵犯了西電捷通公司的涉案專利權。
此外,北京高院認為,雖然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明索尼公司在生產制造、出廠檢測階段使用了涉案專利,但是,就手機制造行業(yè)而言,無論在產品設計研發(fā)、產品定型后的生產制造以及出廠測試的哪個階段使用了涉案專利,均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據此,索尼公司在其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制造過程中實施了涉案專利,侵犯了西電捷通的涉案專利。索尼公司關于其不構成直接侵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而關于索尼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幫助侵權的認定上,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包括個人用戶在內的任何實施人均不能獨自完整實施涉案專利。同時,也不存在單一行為人指導或控制其他行為人的實施行為,或多個行為人共同協(xié)調實施涉案專利的情形。在沒有直接實施人的前提下,僅認定其中一個部件的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不符合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而且也過分擴大對權利人的保護,不當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據此,根據專利應用法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索尼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幫助侵權。據此,北京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關于索尼公司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行為的認定有誤,北京高院予以糾正。索尼公司關于其不構成幫助侵權的上訴主張成立,予以支持。
關于焦點問題三,北京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關于西電捷通銷售檢測設備的行為并不會導致其權利用盡的認定并無不當,予以認可。此外,索尼公司關于涉案專利納入國家強制標準因此其不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北京高院對此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問題四,北京高院認為,一審判決判令索尼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在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面,西電捷通主張以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一審法院考慮涉案專利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索尼公司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北京高院對此予以支持。
最終,北京高院認為,索尼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但不影響該案的判決結果,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索尼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因涉案雙方均為行業(yè)內知名企業(yè)且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引發(fā)廣泛關注和討論。
糾紛緣起
該案涉案專利為西電捷通所擁有的專利號為ZL02139508.X、名稱為“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是WAPI領域的一件標準必要專利。
2015年7月,西電捷通以索尼公司侵犯該標準必要專利為由,將索尼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索賠3336萬余元。
2015年8月,索尼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3月,該無效宣告請求被駁回,該專利被維持全部有效,索尼公司未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上述決定提起專利行政訴訟,該決定生效。
2017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索尼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判令其賠償西電捷通910萬余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索尼公司不服該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西電捷通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判決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西電捷通負擔。北京高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索尼公司向北京高院上訴稱,被訴侵權行為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行為不具備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索尼公司有充分的不侵權抗辯事由,一審法院認定錯誤;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索尼公司不應賠償或即使賠償,一審法院判決金額也過高。
終審出爐
經審理,北京高院認為,該案二審焦點問題是:第一,涉案標準(GB15629.11-2003/XG1-2006)是否全面覆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第二,索尼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西電捷通的涉案專利權;第三,索尼公司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第四,索尼公司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
關于焦點問題一,北京高院審理認為,索尼公司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理解有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與GB15629.11-2003/XG1-2006標準中的技術方案相同。索尼公司關于涉案標準與專利技術方案存在區(qū)別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焦點問題二,北京高院認為,關于索尼公司在全部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研發(fā)階段是否需要測試WAPI功能,從而構成未經許可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問題,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由于WAPI測試屬于型號核準的檢測項目,手機設備研發(fā)測試中均需要進行WAPI測試。一審法院推定索尼公司對全部型號的涉案手機均進行了WAPI測試并無不當,北京高院對此予以支持。由此可以認定,至少在設計研發(fā)或樣品檢測階段,索尼公司未經許可完整地實施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從而也可以認定索尼公司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過程中未經許可實施了涉案專利,侵犯了西電捷通公司的涉案專利權。
此外,北京高院認為,雖然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明索尼公司在生產制造、出廠檢測階段使用了涉案專利,但是,就手機制造行業(yè)而言,無論在產品設計研發(fā)、產品定型后的生產制造以及出廠測試的哪個階段使用了涉案專利,均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據此,索尼公司在其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制造過程中實施了涉案專利,侵犯了西電捷通的涉案專利。索尼公司關于其不構成直接侵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而關于索尼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幫助侵權的認定上,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包括個人用戶在內的任何實施人均不能獨自完整實施涉案專利。同時,也不存在單一行為人指導或控制其他行為人的實施行為,或多個行為人共同協(xié)調實施涉案專利的情形。在沒有直接實施人的前提下,僅認定其中一個部件的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不符合幫助侵權的構成要件,而且也過分擴大對權利人的保護,不當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據此,根據專利應用法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索尼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幫助侵權。據此,北京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關于索尼公司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行為的認定有誤,北京高院予以糾正。索尼公司關于其不構成幫助侵權的上訴主張成立,予以支持。
關于焦點問題三,北京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關于西電捷通銷售檢測設備的行為并不會導致其權利用盡的認定并無不當,予以認可。此外,索尼公司關于涉案專利納入國家強制標準因此其不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北京高院對此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問題四,北京高院認為,一審判決判令索尼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在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面,西電捷通主張以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一審法院考慮涉案專利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索尼公司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北京高院對此予以支持。
最終,北京高院認為,索尼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但不影響該案的判決結果,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索尼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因涉案雙方均為行業(yè)內知名企業(yè)且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引發(fā)廣泛關注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