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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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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萬川知識產權
  •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 日期: 2017-07-19
  • 瀏覽次數(shù): 770
 如何有效應對知識產權案件總數(shù)不斷攀升,成為擺在法院面前的一大難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大數(shù)據(jù)專題報告》(下稱報告)顯示,全國法院2015年審結知識產權案件約5萬件,2016年結案數(shù)量超過7萬件,同比上升41.34%。
 
  知識產權案件暴增的同時,一些新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更趨隱蔽化。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著作權侵權案中,表面上,是國元證券在網站上刊登了未獲授權的新聞作品。實際上,其刊登的作品是由第三方金融資訊提供商港澳資訊提供。其中,港澳資訊是故意侵權,而國元證券等證券公司則是被動侵權。
 
  21世紀經濟報道了解到,港澳資訊服務的客戶并非國元證券一家,還包括信達證券等多家證券金融公司,涉嫌侵權作品則以數(shù)千篇計,目前已有大批著作權維權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但法院認定港澳資訊侵權后的賠償金額僅為每篇作品2000元。
 
  “純粹的個案進行維權,從目前判賠情況來看,基本沒有辦法收回成本。事實上,不光是新聞類作品,95%以上的著作權案件都沒有辦法計算經濟損失,也很難計算獲利。”北京市恒德律師事務所主任唐勇說。
 
  侵權形式更加隱蔽
 
  港澳資訊全稱為海南港澳資訊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稱“證券金融行業(yè)內提供資訊、數(shù)據(jù)+IT解決方案一體化服務的金融資訊企業(yè)”。
 
  日前,港澳資訊被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判定其所提供的資訊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并賠償責任,目前判決已生效。
 
  港澳資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顯示,其作為資訊服務提供商,經營模式如下:港澳資訊采購付費信息源(如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21世紀經濟報道)等,獲取資訊信息,然后加工錄入到港澳資訊的網站數(shù)據(jù)庫。隨后,從港澳資訊的網站數(shù)據(jù)庫同步到國元證券、信達證券等金融企業(yè)的公司網站數(shù)據(jù)庫,國元證券等金融機構的網站或金融終端產品再從港澳資訊數(shù)據(jù)提取內容并展示。
 
  當庭證據(jù)顯示,港澳資訊的目標客戶以證券公司、基金、銀行、保險等金融類集團客戶為主。2014年,港澳資訊的主營業(yè)務收入為約1.45億人民幣;2015年度的主營業(yè)務收入為約2.37億人民幣。
 
  但從港澳資訊與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等簽訂的協(xié)議條款來看,相關的媒體均僅授權港澳資訊在其自身產品以及網站上使用相關媒體信息,并且注明:“未經相關媒體同意,港澳資訊不得授權港澳資訊以外的第三方使用相關信息內容。”
 
  而港澳資訊轉授權國元證券、信達證券等使用相關媒體的文章,已超出了授權范圍,涉嫌侵權。港澳資訊通過這種違法授權,單單一個產品就每年從國元證券等金融機構收取六萬多元到將近二十萬元左右的授權費用。
 
  案件當事方告訴記者,面對這種隱蔽的侵權行為,除非對金融機構等證券公司進行訴訟,由金融機構等證券公司提供其采購來源,并經法院認定,否則著作權人很難發(fā)現(xiàn)和確定侵權來源。港澳資訊的此種侵權行為,性質更惡劣,侵權后果更嚴重和廣泛;應當承擔更重的侵權責任。同時,相關的金融機構,在選擇資訊來源時,也應盡到一定的審查責任,避免選擇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的資訊提供商。
 
  侵權新招數(shù)層出不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的《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大數(shù)據(jù)專題報告》(下稱報告)顯示,全國法院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著作權侵權案件量占比最大,達到50.2%。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原被告均以法人為主。其中,法人占全部原告的87.32%,占全部被告的74.76%。而在法人類型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占比又超過八成。
 
  這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是塑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方面。7月17日召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指出,要加大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懲治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要調動擁有知識產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產權意識,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然而,報告顯示,僅7.93%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原告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支持。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結案方式以撤訴為主,占比50.88%。
 
  上述港澳資訊侵權案中,法院判決其侵權賠償為每篇作品2000元,“這遠遠不能補足著作權人的創(chuàng)作成本和維權成本。”原告方告訴記者。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今日頭條侵犯了騰訊網287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需向騰訊網賠償27萬余元,判賠標準為每千字160元。
 
  唐勇介紹,新聞作品類的著作權侵權形式在不斷翻新。“一個新聞客戶端可能需要花兩到三年的時間,才能生產幾千條到上萬條的文章,但一些聚合類APP通過技術手段,可以將其他客戶端的內容全部抓取,移植到自己的平臺上,還打著這個新聞客戶端的旗號,讓讀者誤以為這個新聞客戶端入駐了該平臺。”
 
  “對原創(chuàng)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缺失,會導致整個產業(yè)的商業(yè)模式失靈、廣告收入大量流失,因此亟需加強對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在7月13日舉行的“原創(chuàng)新聞作品保護與算法傳播方式的沖突”為主題的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
 
  目前,面對這一難題,多方都在尋求解決方式。
 
  朱巍對記者表示,除通過版權授權費用外,原創(chuàng)媒體應加強與自媒體平臺合作,通過要求廣告收益分成、嵌置廣告、彈窗廣告等方式,實現(xiàn)版權保護與傳播影響力的結合。
 
  “整體來說,司法對版權的保護正在變好。從去年底后,版權保護案件的判賠數(shù)額都翻番了。尤其是上述今日頭條侵犯騰訊網信息傳播權系列案件中,法院還全額支持了原告方的律師費(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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