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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萬川知識產權
-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 日期: 2016-12-12
- 瀏覽次數(shù): 854次
編者按:電視劇《錦繡未央》正在熱播中,不過該劇的原著小說卻被指涉嫌抄襲200多部作品,有人據此認為該劇也有抄襲的嫌疑。本文作者通過分析原著小說與改編劇之間的關系,認為原著小說侵權并不意味著電視劇也侵權,并就如何判斷電視劇是否構成侵權,如何區(qū)分侵權與借鑒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希望能為此類問題的探討提供思路。
電視劇《錦繡未央》正在熱播,但該劇的原著小說《庶女有毒》卻深陷著作權糾紛,被指涉嫌抄襲他人200多部作品。對此,有觀眾不禁要問:電視劇與原著小說之間是什么關系?如何判斷電視劇是否構成侵權?侵權與借鑒之間的區(qū)別是什么?影視行業(yè)應該從中吸取哪些教訓?筆者就這些問題嘗試做出分析。
電視劇與小說是兩種作品
電視劇與原著小說是何種關系?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
首先,電視劇和原著小說是兩種作品類型。有觀點認為二者是一種作品,電視劇是原著小說的延伸。其實不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原著小說為文字作品,電視劇是影視作品,作品的形式不同,是兩種作品。如果二者是一種作品,那么原著小說侵權,則電視劇一定侵權;如果二者是兩種作品,則原著小說侵權,不代表電視劇侵權,而是需要再次進行侵權比對才能確定是否侵權。
其次,電視劇是原著小說的演繹作品。演繹作品,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之上創(chuàng)作出的新作品。演繹作品與原作品是兩個作品,但是演繹作品一定用了新作品的部分表達。所以,他人如果想利用小說改編影視劇,應該獲得原著小說的改編權和攝制權。當然,從小說到電視劇并非一蹴而就,往往是先從小說到劇本,再從劇本到電視劇。
這個過程其實形成了兩個演繹作品:電視劇和劇本。電視劇是小說和劇本的演繹作品,而劇本是小說的演繹作品。每次演繹都加入了作者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都與之前的作品不同。從小說到電視劇,很多部分已經面目全非。即便如此,電視劇也不會完全脫離原著小說,否則就不是演繹作品,也就無需經過原著作者授權。
判斷電視劇構成侵權的原則
《錦繡未央》原著小說涉嫌侵權之所以備受關注,就在于該劇的熱播。雖然該劇目前尚未被指侵權,不過質疑其原著侵權,也往往會給電視劇帶來一定的影響。那么,怎樣判斷電視劇是否構成侵權?通常而言,會采用“實質相似+接觸”原則。
實質相似是指兩個比對作品在獨創(chuàng)性表達上相似,這些相似可能是文字相似甚至相同。如有網友指出《錦繡未央》原著小說中有很多部分與他人作品中的文字相同,屬于“復制+粘貼”。不過,這種照搬抄襲情況很少見,大多屬于“高級侵權”,即抄襲他人作品的故事脈絡、人物關系、結構、故事發(fā)展順序等。另外,“復制+粘貼”式侵權只存在于相同形式的作品之間,不同形式的作品很難出現(xiàn)這種侵權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兩個作品進行比對時,一定是原告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與被告作品進行比對。獨創(chuàng)性有兩個關鍵詞:一是“獨”,即自己創(chuàng)作,非抄襲;二是“創(chuàng)”,即具有一定的美感或者藝術性。一個作品,有一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也有一部分沒有獨創(chuàng)性。沒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著作權法不會保護,所以比對時,要使用獨創(chuàng)性部分與被告作品比對。
接觸是指被告有接觸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原告作品已發(fā)表,則推斷存在接觸;如果原告作品尚未發(fā)表,就需要原告舉證被告存在接觸。
以《錦繡未央》為例,或許原著小說侵權,但在判斷電視劇是否侵權時,需要具體比對作品,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電視劇中的某一部分與某部小說的某一部分構成了實質相似,還要看這部分是否屬于小說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二者是否存在接觸,這幾方面都肯定了,則可以判斷電視劇構成侵權。
界定侵權與借鑒的方法
一部優(yōu)秀的作品總是少不了借鑒前人的作品,比如王安石在《桂枝香·金陵懷古》中的詞“至今商女,時時猶唱,后庭遺曲”,就借鑒了杜牧的《泊秦淮》中的“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后庭花”一句。那么,什么時候屬于侵權?什么時候屬于借鑒?
其一,著作權法是現(xiàn)代社會的產物。在我國古代社會,沒有著作權法,公眾也沒有版權保護的意識。古人寫文章,講究典故,講究出處,而且沒有注明出處和作者的習慣,這跟當時的社會整體狀況有關系,也不阻礙文化的發(fā)展。但是,不能使用今天的著作權法去衡量古人的行為。
其二,著作權法上有一個判斷是否侵權的原則,叫做“思想表達二分法”,即一個作品的思想是不受保護的,只保護表達。如在寫作手法上有“偷龍轉鳳”這個橋段,一個作家用了“偷龍轉鳳”的橋段寫了一個故事,如果不允許另外一個作家用這個橋段再創(chuàng)作,無疑會限制了創(chuàng)作,不利于文化的發(fā)展,而“偷龍轉鳳”這個橋段就是思想的范疇,不過具體如何“偷龍轉鳳”則可能會落入表達的范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然,如果是赤裸裸的“復制+粘貼”,則更構成侵權了。
其三,侵權與借鑒和“思想表達二分法”之間的關系。如果他人借鑒的是思想,則不構成侵權;反之,他人如果借鑒的是表達,則構成了侵權。比如,一個作家看完戲曲《梁山伯與祝英臺》之后,寫了一個現(xiàn)代版的梁山伯與祝英臺小說,在這部小說中他也寫了兩個同學之間互相吸引,但是因為家中有世仇或者家境相差懸殊遭到父母反對,一方自殺,另外一方被迫嫁給他人,新婚夜殉情這么一個故事。假如戲曲《梁山伯與祝英臺》著作權沒有到期,那么這個作家也沒有侵權,因為他用的是戲曲《梁山伯與祝英臺》的“思想”而非“表達”。但是,如果這位作家用了戲曲《梁山伯與祝英臺》里面的人物關系、事情的發(fā)展脈絡、故事結構甚至臺詞,則會構成侵權,因為他已經用了這部戲的表達。所以,我們可以借鑒他人作品的“思想”,但是不能借鑒別人作品的“表達”。
版權信息查詢防侵權風險
前面說過,原著小說侵權,并不意味著改編劇侵權。不過,電視劇也未必不構成侵權,并且在原著小說構成侵權的情況下,電視劇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旦電視劇侵犯他人版權,法院一般會責令侵權者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于電視劇的版權方而言,雖然賠償數(shù)額可能很大,但賠償損失往往不是最嚴重的情況,最嚴重的是停止侵權。一旦法院判令停止侵權,電視劇名譽受損,就會導致電視劇播出平臺的觀眾流失。
《錦繡未央》的原著被指抄襲之初,小說作者站出來道歉??墒?,這樣一部涉嫌抄襲的小說已經被改編成了電視劇。有人指責原著小說作者的道歉不誠實,其實更應反思的是電視劇版權方。明知原著有版權爭議,卻最終把小說改編成為了電視劇。
事實上,很多影視從業(yè)者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慣用做法是與原著作者簽訂合同的時候,作出詳細的約定,比如約定小說不能侵犯他人版權,否則后果由原著作者承擔。但是,僅作約定還遠遠不夠。如果因為原著小說抄襲導致電視劇侵權,被侵權人有權同時起訴二者的版權人;如果被侵權人只起訴了電視劇的著作權人,則電視劇的著作權人拿出與原著作者的合同,也不能作為自己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而是先承擔了侵權責任,再去找原著小說作者追償。但是,如果電視劇判賠額高,則可能出現(xiàn)無法追償,或者即使追償,實際意義也不大的情況。比如法院判決某部電視劇停播,電視劇版權方損失巨大,小說作者無力承擔其損失,在此情況下,合同約定是不夠的。
除合同約定外,電視劇版權方還可以做些什么?筆者認為,必要的版權信息查詢必不可少。通過在網上搜索信息,再決定是否拍攝這部電視劇。有人認為這種版權信息查詢存在困難,因此沒必要去核實。這種觀點是不對的,互聯(lián)網為人們提供了諸多便利,許多作品的版權信息都可以查詢到。當然,如果發(fā)現(xiàn)原著小說存在版權問題,卻執(zhí)意決定投資拍攝,電視劇版權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電視劇《錦繡未央》正在熱播,但該劇的原著小說《庶女有毒》卻深陷著作權糾紛,被指涉嫌抄襲他人200多部作品。對此,有觀眾不禁要問:電視劇與原著小說之間是什么關系?如何判斷電視劇是否構成侵權?侵權與借鑒之間的區(qū)別是什么?影視行業(yè)應該從中吸取哪些教訓?筆者就這些問題嘗試做出分析。
電視劇與小說是兩種作品
電視劇與原著小說是何種關系?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
首先,電視劇和原著小說是兩種作品類型。有觀點認為二者是一種作品,電視劇是原著小說的延伸。其實不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原著小說為文字作品,電視劇是影視作品,作品的形式不同,是兩種作品。如果二者是一種作品,那么原著小說侵權,則電視劇一定侵權;如果二者是兩種作品,則原著小說侵權,不代表電視劇侵權,而是需要再次進行侵權比對才能確定是否侵權。
其次,電視劇是原著小說的演繹作品。演繹作品,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之上創(chuàng)作出的新作品。演繹作品與原作品是兩個作品,但是演繹作品一定用了新作品的部分表達。所以,他人如果想利用小說改編影視劇,應該獲得原著小說的改編權和攝制權。當然,從小說到電視劇并非一蹴而就,往往是先從小說到劇本,再從劇本到電視劇。
這個過程其實形成了兩個演繹作品:電視劇和劇本。電視劇是小說和劇本的演繹作品,而劇本是小說的演繹作品。每次演繹都加入了作者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都與之前的作品不同。從小說到電視劇,很多部分已經面目全非。即便如此,電視劇也不會完全脫離原著小說,否則就不是演繹作品,也就無需經過原著作者授權。
判斷電視劇構成侵權的原則
《錦繡未央》原著小說涉嫌侵權之所以備受關注,就在于該劇的熱播。雖然該劇目前尚未被指侵權,不過質疑其原著侵權,也往往會給電視劇帶來一定的影響。那么,怎樣判斷電視劇是否構成侵權?通常而言,會采用“實質相似+接觸”原則。
實質相似是指兩個比對作品在獨創(chuàng)性表達上相似,這些相似可能是文字相似甚至相同。如有網友指出《錦繡未央》原著小說中有很多部分與他人作品中的文字相同,屬于“復制+粘貼”。不過,這種照搬抄襲情況很少見,大多屬于“高級侵權”,即抄襲他人作品的故事脈絡、人物關系、結構、故事發(fā)展順序等。另外,“復制+粘貼”式侵權只存在于相同形式的作品之間,不同形式的作品很難出現(xiàn)這種侵權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兩個作品進行比對時,一定是原告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與被告作品進行比對。獨創(chuàng)性有兩個關鍵詞:一是“獨”,即自己創(chuàng)作,非抄襲;二是“創(chuàng)”,即具有一定的美感或者藝術性。一個作品,有一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也有一部分沒有獨創(chuàng)性。沒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著作權法不會保護,所以比對時,要使用獨創(chuàng)性部分與被告作品比對。
接觸是指被告有接觸到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原告作品已發(fā)表,則推斷存在接觸;如果原告作品尚未發(fā)表,就需要原告舉證被告存在接觸。
以《錦繡未央》為例,或許原著小說侵權,但在判斷電視劇是否侵權時,需要具體比對作品,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電視劇中的某一部分與某部小說的某一部分構成了實質相似,還要看這部分是否屬于小說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二者是否存在接觸,這幾方面都肯定了,則可以判斷電視劇構成侵權。
界定侵權與借鑒的方法
一部優(yōu)秀的作品總是少不了借鑒前人的作品,比如王安石在《桂枝香·金陵懷古》中的詞“至今商女,時時猶唱,后庭遺曲”,就借鑒了杜牧的《泊秦淮》中的“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后庭花”一句。那么,什么時候屬于侵權?什么時候屬于借鑒?
其一,著作權法是現(xiàn)代社會的產物。在我國古代社會,沒有著作權法,公眾也沒有版權保護的意識。古人寫文章,講究典故,講究出處,而且沒有注明出處和作者的習慣,這跟當時的社會整體狀況有關系,也不阻礙文化的發(fā)展。但是,不能使用今天的著作權法去衡量古人的行為。
其二,著作權法上有一個判斷是否侵權的原則,叫做“思想表達二分法”,即一個作品的思想是不受保護的,只保護表達。如在寫作手法上有“偷龍轉鳳”這個橋段,一個作家用了“偷龍轉鳳”的橋段寫了一個故事,如果不允許另外一個作家用這個橋段再創(chuàng)作,無疑會限制了創(chuàng)作,不利于文化的發(fā)展,而“偷龍轉鳳”這個橋段就是思想的范疇,不過具體如何“偷龍轉鳳”則可能會落入表達的范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然,如果是赤裸裸的“復制+粘貼”,則更構成侵權了。
其三,侵權與借鑒和“思想表達二分法”之間的關系。如果他人借鑒的是思想,則不構成侵權;反之,他人如果借鑒的是表達,則構成了侵權。比如,一個作家看完戲曲《梁山伯與祝英臺》之后,寫了一個現(xiàn)代版的梁山伯與祝英臺小說,在這部小說中他也寫了兩個同學之間互相吸引,但是因為家中有世仇或者家境相差懸殊遭到父母反對,一方自殺,另外一方被迫嫁給他人,新婚夜殉情這么一個故事。假如戲曲《梁山伯與祝英臺》著作權沒有到期,那么這個作家也沒有侵權,因為他用的是戲曲《梁山伯與祝英臺》的“思想”而非“表達”。但是,如果這位作家用了戲曲《梁山伯與祝英臺》里面的人物關系、事情的發(fā)展脈絡、故事結構甚至臺詞,則會構成侵權,因為他已經用了這部戲的表達。所以,我們可以借鑒他人作品的“思想”,但是不能借鑒別人作品的“表達”。
版權信息查詢防侵權風險
前面說過,原著小說侵權,并不意味著改編劇侵權。不過,電視劇也未必不構成侵權,并且在原著小說構成侵權的情況下,電視劇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旦電視劇侵犯他人版權,法院一般會責令侵權者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于電視劇的版權方而言,雖然賠償數(shù)額可能很大,但賠償損失往往不是最嚴重的情況,最嚴重的是停止侵權。一旦法院判令停止侵權,電視劇名譽受損,就會導致電視劇播出平臺的觀眾流失。
《錦繡未央》的原著被指抄襲之初,小說作者站出來道歉??墒?,這樣一部涉嫌抄襲的小說已經被改編成了電視劇。有人指責原著小說作者的道歉不誠實,其實更應反思的是電視劇版權方。明知原著有版權爭議,卻最終把小說改編成為了電視劇。
事實上,很多影視從業(yè)者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慣用做法是與原著作者簽訂合同的時候,作出詳細的約定,比如約定小說不能侵犯他人版權,否則后果由原著作者承擔。但是,僅作約定還遠遠不夠。如果因為原著小說抄襲導致電視劇侵權,被侵權人有權同時起訴二者的版權人;如果被侵權人只起訴了電視劇的著作權人,則電視劇的著作權人拿出與原著作者的合同,也不能作為自己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而是先承擔了侵權責任,再去找原著小說作者追償。但是,如果電視劇判賠額高,則可能出現(xiàn)無法追償,或者即使追償,實際意義也不大的情況。比如法院判決某部電視劇停播,電視劇版權方損失巨大,小說作者無力承擔其損失,在此情況下,合同約定是不夠的。
除合同約定外,電視劇版權方還可以做些什么?筆者認為,必要的版權信息查詢必不可少。通過在網上搜索信息,再決定是否拍攝這部電視劇。有人認為這種版權信息查詢存在困難,因此沒必要去核實。這種觀點是不對的,互聯(lián)網為人們提供了諸多便利,許多作品的版權信息都可以查詢到。當然,如果發(fā)現(xiàn)原著小說存在版權問題,卻執(zhí)意決定投資拍攝,電視劇版權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